关于对州人大代表第十五届第一次会议151J071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 理事会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2-05-13 15:35

尊敬的文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政策支持供销社社属企业发展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供销社系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出台供销社社有企业改革相关政策问题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精神,省、州出台了《中共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65号)《中共黔东南州委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黔东南党发〔201635号),对深化供销社社有企业改革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特别是州委、州人民政府在《中共黔东南州委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根据《贵州省促进供销合作社发展条例》的规定,州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 500 万元,县(市)财政预算每年安排 300 万元供销合作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与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统一建立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惠农工程、“三位一 体”新型合作社、基层供销社、农村综合服务体系、农村电子商务、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等项目建设,强化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功能。由于各级财政困难,安排资金未落实到位,加之供销社系统自身工作推进力度也不够,导致企业改革力度相对缓慢,下步州、县(市)两级将加大工作对接力度,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对社有企业改革的支持。

2021年11月《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持续深化社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供销财字〔2021〕28号)对全国供销社系统社有企业改革提出了具体要求。2021年12月州供销社印发了《黔东南州供销合作社关于深化社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黔东南供发〔2021〕12号),明确到2025年,全州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全面完成改革,实现社有企业战略性优化重组,社有资产向关键环节、重点领域集中;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形成健全的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社有资产监管体制和社有企业经营机制;把社有企业建设成为与农民利益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运作更高效、党委政府抓得住用得上的为农服务市场主体和骨干力量。

二、关于供销社社有企业土地确权等相关问题

1.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文件精神,为加快供销合作社(包括所属企事业单位)土地确权登记工作,2009年12月国土资源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173号)文件,明确:土地是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和自身发展的基础,是社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法律规定,未经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受法律保护。由于各种原因,供销合作社历史上长期使用的土地,部分尚未确权登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作用的发挥。因此要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供销合作社要提高认识,切实把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抓紧抓好。加大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力度,要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解决历史遗留的土地权属争议,依法确认供销合作社土地使用权。土地登记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2.根据《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或者入股、联营联建等,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4、45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鉴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免费办理供销社划拨资产权属变更手续。因此,如果供销社土地需转让和抵押时,在办理了不动产权登记证且符合规划的情况下,还需补缴土地出让金。

请您在百忙中抽出时间在黔东南州智慧人大综合服务管理系统议案建议办理平台(http://zhrd.qdnrd.gov.cn/qdnrd)进行评价,再次感谢您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